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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官方网站(PG Games)如何保护电子游戏著作权?

时间:2024-10-30 1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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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官方网站(PG Games)如何保护电子游戏著作权?

  电影作品是由一系列相关图像组成的视听作品,如果连续显示的话,将给予运动印象,有时也伴随有声音。对于被告认为原告的电子游戏记载在集成电路板上而非录影带上,因此不能给予版权保护的抗辩,法官认为被告的错误在于没有区分版权保护的作品和记载作品的介质或载体。尽管被告游戏是以原告游戏为基础,利用了原告的创意,但是由于两者的表达并不相同,版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创意本身,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游戏与原告游戏实质上并不相似,不构成侵权。

  该案的原告Konami株式会社是游戏软件“心跳回忆”的著作权人,该游戏是一款模拟恋爱的角色扮演游戏,玩家扮演男主角,通过在游戏中的操作,与不同女主角接触,培养好感度,最终以被自己喜欢的女生告白为目标。游戏软件预设了各种场景和男女主角各种可能反映的参数值。被告是一家软件分销商,销售一种游戏修改软件,能够修改游戏中的参数值,使得男主角喜欢的女生向其进行告白,从而完成游戏目标。原告以被告销售修改软件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人格权侵犯为由提起诉讼。

  该案的一个重要争议点是电子游戏是否属于电影作品。1997年,大阪法院一审认为,游戏软件在运行过程中,根据情节所产生的画面、影像应当独立于软件作为电影作品对待。1999年,日本大阪高等法院二审认为,电影作品包括以类似电影的视觉或视听觉效果的播放方法所表现,同时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作品。该案游戏软件通过播放器在屏幕上播放相应的变化影像,即使不是连续播放,使登场人物在相应场合说出相应台词,从而展开故事,因此涉案游戏软件可以被认定为电影作品。日本大阪高等法院同时认为,被告销售修改游戏参数值的软件,通过玩家行为改变游戏走向,将游戏故事拓展到著作权人原来设定的范围之外,违背了著作权人的意图,因此构成侵权。2001年日本最高法院维持了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

  随着网络游戏在我国的迅速发展,近年来针对网络游戏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2016年和2017年终审的“DOTA2”案和“奇迹MU”案都引起业界广泛关注。前者是国内首例电竞直播纠纷,仅提供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后者首次将游戏整体作为类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提供版权保护。在网易诉华多公司侵犯“梦幻西游2”游戏著作权案中,法院也将游戏整体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保护。11月13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网易诉华多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梦幻西游2”游戏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华多公司赔偿网易2000万元。

  而DOTA2属于竞技类多人联机对抗游戏,开发商预先制作地图,玩家分成两队,在地图上展开竞技。DOTA2游戏以局为单位展开竞技,每局的时间固定,比赛没有剧本之类的事先设计,比赛画面是参加比赛的双方多位选手按照游戏规则,通过各自操作所形成的动态画面,属于竞技情况的一种客观、直观的表现,比赛过程具有随机性和不可复制性,比赛结果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对于没有预先设定剧情的竞技类游戏,单纯的比赛画面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也难以其整体认定为具有和电影作品相似的表现形式,从而提供类电影作品的保护。(清华大学 何隽 颜彦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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